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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确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分割转让.DG

2021-03-10 来源:临清租房网

天津明确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不得销售、分割转让

7月18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应当以租赁方式自持经营,不得销售,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自持租赁住房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通知》提及,企业应当同步建设同项目内的自持租赁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项目内有多幢楼房为自持租赁住房的,应当在一定区域内集中建设;1幢楼房中兼有自持租赁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的,自持租赁住房应当以套为单位在同一楼门或楼层集中设置。

企业在头次申请办理同项目内可售商品住房销售许可时,应当按照集中设置的原则一次性确定全部自持租赁住房具体位置,且自持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面积。上述事项一经肯定不得随便调整。

企业出售同项目内可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在售楼处显著位置一次性公示全部自持租赁住房的具体位置及房号信息。

观点地产新媒体得悉,《通知》还明确,自持租赁住房应当一次性申请整体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注记“自持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应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

企业可以将自持租赁住房通过批量租赁方式出租给区政府或区政府拜托的公租房运营机构,面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家庭出租;也可以直接出租给符合公租房、租房补贴等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领取出租人补贴。

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应当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在本市参与土地竞买。

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的测量登记面积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应当将同项目内可售商品住房调剂为自持租赁住房;调剂后仍未达到自持面积的,应当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出让人交纳违约金。

分设在不同的区域审校: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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