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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借贷情况应纳入干部报告事项呢

2022-01-07 来源:临清租房网

核心提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密云县原分中心主任,兼任密云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科科长的任明信,因涉嫌为房地产公司老板提供帮助,收受贿赂400余万元在二中院受审。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密云县原分中心主任,兼任密云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科科长的任明信,因涉嫌为房地产公司老板提供帮助,收受贿赂400余万元在二中院受审。当庭,任明信只承认收受1000欧元的贿赂事实,对别人帮他垫资408万余元买房子的事实不认,称是借贷关系。(4月28日新京报)

408万余元的借贷是不是受贿,还有待法院认定。但在这件事情中,还有很多疑问:一个干部怎么能轻易借到408万余元?如果不是看中他手中的权力,谁会借这么多钱给他?借这么多钱靠什么来还?一个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是有限的,虽然公职人员工资收入并不是很低,但是靠工资来还408万余元,显然不大可能。

近些年来,我们看到靠借贷来受贿的越来越多。

200 年11月1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 这为我们打击借贷实为受贿提供了依据。但是不得不承认,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借贷被认定受贿还是有争议和分歧的,有的就难以认定是受贿。

正是由于如此,有的腐败干部就瞄准了这些,把很多受贿变成借贷关系。收受别人贿赂,说是借钱,一旦有风吹草动,立即还钱。如2011年8月5日《法制》报道,一镇党委书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4年后事情败露,他不仅向行贿人退还了本钱,还付了利息,企图将贿款变成借款。

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存在借贷关系是正常的。作为干部,也是公民,当然可以有借贷,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作为干部就不能有借贷关系。但是干部不是普通人,他们手中有一定的权力,因此很多时候他们的借贷关系和普通人的借贷关系不一样,有的利用借贷来受贿。如何区分正常的借贷关系和利用借贷来受贿,这就成了我们打击此类腐败的一个关键。

事实上 为了及时分清是正常的借贷,还是腐败,加大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笔者认为有必要把巨大借贷情况纳入干部报告事项。目前在《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规定了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等六类重要事项要报告,并没有明确干部借贷要报告,所以有的干部即使有重大数目的借贷也不报告,这使组织难以发现,也难以监督和管理。

如果干部能把巨大借贷情况及时报告组织,也会使组织早点监督,及早发现不正常情况。而且即使有的干部隐瞒不报,那么在以后查处中,也可以以此作为依据参考。借了想不想还,是认定这类腐败犯罪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之一。该向组织报告借贷情况的故意隐瞒不向组织报告,不就是涉嫌只借不还吗?这对打击这类腐败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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