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清专利权归属专利转让避免“第三者”插足尴尬权衡
2021-09-03 来源:临清租房网
还有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霸王。《跨越千年》中有一类君主 html模版搞清专利权归属 专利转让避免“第三者”插足尴尬日前,一起关于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的中成药“摩罗丹”的专利技术转让纠纷案件,在河北省最高人民法院落下帷幕。案件的“女主角”是中成药“摩罗丹”配方及生产工艺的发明人河北省中医院原院长李恩复,“男主角”则是与李恩复相爱相杀的河北邯郸制药有限公司。
日前,一起关于治疗慢性萎缩性胃炎的中成药“摩罗丹”的专利技术转让纠纷案件,在河北省最高人民法院落下帷幕。案件的“女主角”是中成药“摩罗丹”配方及生产工艺的发明人河北省中医院原院长李恩复,“男主角”则是与李恩复相爱相杀的河北邯郸制药有限公司。最终因河北邯郸制药有限公司“感情生变”,未按照签订的专利技术转让合约履行义务,被“女主角”告上了法庭。这原本是简单的“小情侣”的小打小闹,再平常不过。谁料想,竟然遭遇“第三者”插足!并且这个“小三”不是别人,而是李恩复服务多年的河北省中医院。
“小三”坚持认为“摩罗丹”是职务发明
专利被授权后,专利权人对其享有独占权,可以将专利技术转让给他人使用,并获取经济收益。李恩复在担任河北省中医院院长、法定代表人时,与河北邯郸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约定无保留地将“摩罗丹”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技术成果转让给该公司使用。
2007年,李恩复以邯郸制药公司违约为由向河北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摩罗丹”技术成果为其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权归其个人所有;邯郸制药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2900余万元。作为该案诉讼第三人,河北省中医院则提出,“摩罗丹”系李恩复作为医院员工完成本职工作产生的技术成果,其成果应属于河北省中医院。
到底谁才是真正的专利权人,赔偿金到底该支付给谁?河北省高院给出了结果,“摩罗丹”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技术成果为李恩复非职务技术成果;邯郸制药公司立赔偿李恩复违约损失20万元。
“原配”李恩复缘何完胜“小三”?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中细软专家表示,李恩复之所以最终被认定为专利权人,是因为药品研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中成药“摩罗丹”配方工艺不是李恩复在履行医院所交付的任务或执行单位指令中完成的发明,属于自由发明成果,即非职务发明,个人作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权。
这场“第三者”插足的故事到此终极,但有些知己不禁疑惑,到底什么是职务发明,什么是非职务发明呢?接下来,进入科普时间。
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需知,这里所说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以下3种情况:
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换言之,如果发明人的创造属于以上3种情况,就是职务发明创造,即使你是发明人,专利申请权依然归单位所有,授权后,单位是专利权人。
最后,贴心注解一下,《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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