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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昆山纯高案仍未终局双方上诉二审再博弈DG

2021-03-25 来源:临清租房网

财产权纠纷全国第一案,备受关注的(,)昆山纯高案并未因为一审颇具“调停”意味的判决落下帷幕。

本报独家了解到,近期此案的二审庭审环节已经结束,双方均提出上诉请求,判决结果暂未出炉,基于该案受关注程度之高,调研和审判过程之谨慎,时间表将行至最少一个月后。

纯高方面庭前紧急调整上诉请求,直指“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关系认定,而安信信托则针对此前中院对于本金及对应罚息部分数额的裁定提出异议。

昆山纯高上诉请求庭前急转

亟待通过法律予以规范。另外9月4日下午,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开庭审理阶段。

该案源起2009年9月24日,昆山纯高将持有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的收益权作价6.27亿设立财产权信托,其中优先受益权募集资金2.15亿元,其余为信托一般受益权。

双方对于昆山纯高的还款时点和节奏都作出明确规定,昆山纯高将标的资产设立抵押担保,并有相应保证人提供连带担保。因办理抵押需要,昆山纯高与安信信托又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对应2.15亿债权。

然而,2012年9月23日,该项目3年期满,昆山纯高却出现还款违约,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据昆山纯高方面代理律师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周吉高透露,原本的计划,昆山纯高二审的上诉请求主要有两项,一是要求将原审判决第二项昆山纯高支付罚息1400万元改判为119万元;二是改判安信信托对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戴海峰、戴小平的三套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而此后开庭时,根据纯高方面的要求,第一项上诉请求保留不变,但第二项上诉请求则变更为撤销原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判决,并改判驳回安信信托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周吉高提出,做出上述变更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审第一项判决要求昆山纯高偿还安信信托1.06亿元本金缺乏请求权基础,既没有信托文件约定依据,也没有信托法等法律依据,而且与信托基本特征之一——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外承担相违背。

在其看来,既然主债权不成立,则有关抵押担保等均不成立。该案所涉信托法律关系为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法律关系,而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法律关系项下不存在信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

除此之外,纯高方面律师认为,案件中一些基本事实至今尚未查明,比如信托计划是否终止,是否已刚性兑付等事实不清,以及关于信托本金数额认定错误,而造成认定错误的原因在于原审法院未先行审理昆山纯高另行在二中院起诉要求返还财务顾问费及信息披露的案件所致。

“我们认为,要么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安信信托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要么中止本案的审理,等待二中院昆山纯高起诉的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就信息披露义务先行裁决并执行后再恢复本案审理。”

安信力主本金罚息数额之辩

安信信托同样在二审中提出上诉,但其诉求的主要关键点则在于对一审判决中信托计划本金及相应产生的罚息金额认定存在异议。

安信信托法务部人士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安信二审时的上诉请求即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改判昆山纯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安信信托优先受益权本金人民币1.21亿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罚息。

而个中上诉理由在于,安信信托认为一审在对本金金额认定时,存在与违约金抵扣顺序不合理的情况,与信托合同中的规定不相符合。

而对于纯高方面关于“刚性兑付”等问题事实认定不清的说法,安信信托认为并不与案件本身存在实质关联。

至于纯高方面提出的信托计划法律关系认定问题,实际也是自此案开始受到关注后业内普遍讨论的核心问题,对受益财产权信托下签订阴阳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及抵押、增信措施法律效力等问题的争论始终不绝于耳。

非标准化收益权信托尴尬

在接受采访的多位信托业内项目部及法律部人士看来,从安信信托的角度而言,“欠债还钱”本属理所应当,双方之间的现金划转也确为事实,追索本金及罚息无可厚非。而从昆山纯高的角度而言,采取针对性的诉讼技巧,也不失为当下的一种可行应对策略。

之所以双方会在所涉信托法律关系为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还是资产收益财产权与集合资金混合信托法律关系的问题上产生争议,这还是反映出一个尴尬现状,“原生定位”与“市场实操”的背离导致了资产受益权信托在面对法律诉讼时遭遇了复杂的应诉局面。

昆山案,其实质为典型的融资行为,在此前一段时间里,借助“收益权信托”的结构来完成实际上的贷款融资运作被信托公司普遍运用,以规避监管层关于 “432”的硬性要求,即要求房地产贷款企业需具备“四证齐全、30%自有资本金投入、二级资质”。

而以安信纯高项目为代表的一类项目就是在特定的监管环境下,为资质不够门槛的房地产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一类所谓“创新”市场化运作,但从其本质来看,并不能上升到“资产证券化”层面,具体而言,从法律关系来看,昆山案所代表的一类项目,确属于“财产收益权信托”,但是其与真正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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