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车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
2020-08-05 来源:临清租房网
“本车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
余香成 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排除了本车驾驶员及车上其他人员,赔偿对象的界定应以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且两车发生相撞导致被保险机动车侧翻以及本车人员死亡属于一次交通事故,而不是本车人员被甩出车外后,又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导致本车人员死亡,因此,应当认定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本车人员不管是否被甩出车外,均属于被保险机动车的“车上人员”。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日10时9分,魏某某驾驶苏NHHX号小客车沿宿迁市青海湖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黄海路交叉路口处,与沿黄海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苏NA66X小客车相撞,致娄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本事故经宿迁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魏某某与徐某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娄某某无。事故发生时,娄某某乘坐在苏NHHX小客车最后一排最右侧。徐某某驾驶的苏NA66X客车撞到苏NHHX车右后尾部后,致苏NHHX向右侧翻,娄某某当场死亡。 经查,苏NHHX车在宿迁大地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苏NA66X车未购买交强险。因协商不成,受害人娄某某的家属将两车肇事司机诉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同时以娄某某系在车外死亡为由,应由宿迁大地财保公司先行在交强险内赔偿为由,将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55836元。 保险抗辩 宿迁大地财险公司辩称:娄某某系苏NHHX小客车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两车相撞时,娄某某所坐位置为直接撞击点,魏某某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娄某某被甩出车外脱离车体而死亡,娄某某死亡时系苏NHHX小客车的车上人员,故宿迁大地财保公司不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 魏某某不服,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娄某某死亡时的位置是在面包车下面,其头部与面包车有较大面积的挤压,面包车内没有任何血迹,一审判决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娄某某在面包车内死亡与事实不符。交强险赔偿对象必须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而“第三人”和“车上人员”在特定失控条件下可以转换,应当以受害人受到伤害时,而不应以危险发生时,界定其是“第三人”还是“车上人员”。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对“第三人”和“车上人员”界定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否则有违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本案中,娄某某死亡的位置在车外,应当认定
兰州治白癜风七台河什么医院治疗白癜风延安白癜风医院哪里较好-
- 下一篇
- 鱼香炒面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