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严管三公等机关事务关键在落实吧
2022-01-08 来源:临清租房网
国务院7月9日正式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把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等问题作为重点,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资产和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与要求。(7月10日《人民》)
长期以来, 三公经费 使用等机关事务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成了很多腐败行为的潜在或诱发因素,也是老百姓反响比较强烈的机关诟病。在制度反腐、依法行政的呼唤和要求下,规范和约束机关管理活动的首部行政法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颁发,标志着 三公 等机关事务管理将从此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从2011年4月开始的从中央到地方 三公经费 账单被陆续晒在阳光下接受大众监督并引发热议到《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制订颁布,人们关注和期待更多的还是条例的真正落实。
克服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的习惯思维。应该说,从《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来看,对 三公经费 等机关事务的规范和管理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并且对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但是, 政令出不了中南海 的尴尬局面还是由于地方官员们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的习惯使然。其实,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党中央、国务院就已经就有关方面作出过明确的指示,包括在工程建设、政府招投标等领域,也都有着很多严格的规定,但是总有些干部和工作人员能够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或者编制、编报假项目、假信息来欺上瞒下、蒙混过关,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高规格接待公务、购买奢侈品、盖豪华办公楼等现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此,要想让条例落地生根、产生威力,必须努力消除地方党政机关干部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的习惯思维,让遵纪守法、循规蹈矩成为其内在素质和自觉行动。
转变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 尴尬 身份。从条例来看,机关事务管理的主体是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他们的职权如何、力度怎样,将直接制约和影响条例的贯彻落实。然而,从目前行政管理体制来说,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还只是地方党委政府下属的一个行政管理机构,有的地方还只是事业单位,并且职能在萎缩,蜕变为了单纯的工作机构,甚至连公务用车的管理和调度都没有权限了。让这样的一个机构去主抓条例的落实,去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 三公经费 使用等机关事务,只能是 一厢情愿 或 隔岸观火 。尽管条例也还规定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及政府各部门应当怎样、不得如何,但有了地方更大领导的 发话 或 指示 ,真的能不能做到令行禁止,还是一个未知数。因而,条例会不会变成纸上谈兵,一方面必须靠地方党委政府的带头执行,另一方面必须赋予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以更多的职能和职权,并全面实行部门联动,才能提高执行力。
就像存折一样。 “我们也鼓励客户直接开卡 三公经费 等机关事务严管更要严办。规范 三公经费 使用等机关事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还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换句话说,严管更要严办。对于机关事务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做到 零容忍 。条例规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必须将条例规定的有关问责制度严格的执行起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要敢于动真碰硬,以铁腕问责以儆效尤,彻底斩断一些官员逃避或减轻处罚的退路。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制度的威慑力,也才能促进地方政府自我革命、自我完善。否则,对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闻不问,或明哲保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会让落实打水漂、使执行打折扣。
诚实首信,立说立行,是做人之本,更是政府之责。机关事务管理的混乱局面,有了制度,关键还必须重落实,必须严格执行下去,切忌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才能以机关作风转变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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