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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永恒

2021-06-01 来源:临清租房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4〕17号)关于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支持的相关政策措施,细化政策内容,理顺操作规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支持对象

获得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立项支持,且项目国拨资金到位(以银行进账单时间为准)的高新区企业。以下类型国家项目包含在拟配套范围内:

(一)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指《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中明确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二)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2014年度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民口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专项、国家科技惠民专项及科技部其他科技计划)。

第二条支持标准

企业可按照国拨资金实际到位额(扣除外拨部分和已配套部分)的10%进行配套资助申请。同一项目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申请该类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企业在高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国、地税关系在高新区,且正常经营、正常缴税;

(三)企业须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且在立项批文及合同中有明确项目编号;

(四)企业应在获得国家立项批复和国拨资金到位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优先支持积极参与火炬统计工作、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统计工作的企业。

第四条申报材料

(一)成都高新区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三)与国家签署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四)国家资金到位证明(拨款文件、银行到款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七)国、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八)指定时间企业国税、地税缴税凭证。

第五条申报时间

每年4月9月

第六条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科技局

第七条工作流程

(一)科技局制定当年成都高新区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配套申请通知,在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公布;

(二)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报送科技局;

(三)科技局在申报时间截止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科技局将进行材料查验及项目实施情况考察;

上面放着三四十种芝士。芝士我其实不是太懂 (四)科技局综合申报材料及现场考察情况,拟定年度成都高新区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配套资金支持方案,经科技局办公会审定后上报管委会审批。

(五)获批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配套资金拟支持方案在成都高新区公众信息公示一周;若拟资助企业涉及弄虚作假、知识产权纠纷等情况,查实后取消资助资格;

(六)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科技局办理资金拨付。科技局可以将相关事务性工作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

第八条解释部门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有效期

(一)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二)《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4〕17号)生效后至本实施细则生效日期间符合条件的资助和奖励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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