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20元邮寄费市民两告司法局
2020-08-04 来源:临清租房网
只因20元的政府信息公开邮寄费没开财政部门统一开具的发票,市民樵彬两次将深圳市司法局告上法庭。昨日,樵彬的第二次诉讼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缘由:申请政务公开
2009年1月20日,市民樵彬通过深圳政府站提交了《关于要求深圳市司法局政务公开的申请》。2月7日,樵彬收到了深圳市司法局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市司法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并要求樵彬到其办公地点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缴费手续。3月18日,樵彬向深圳市司法局缴付了20元,司法局向其开具了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这20元钱是什么钱呢?原来,这20元钱是司法局向樵彬邮递相关答复产生的邮寄费。
市民:收费不合法
3月20日,樵彬以收费不合法为由将深圳市司法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裁决司法局收费区邮寄费的行为违法并承担诉讼费用。
樵彬认为,虽然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但同时也规定了标准须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已规定,收费部门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方可收费。
基于以上理由,樵彬认为深圳市司法局在价格主管部门尚未制定收费标准、自己未办理收费许可证且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情况下,向其收取邮寄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司法局:并无不当
深圳市司法局方面表示,司法局向樵彬收取20元邮寄费的行为合法有据。同时,虽然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收取邮寄等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制定,目前广东省虽尚未制定收费标准,但是收费20元符合公平合理和成本补偿的原则,并无不当。此外,关于收费性质,深圳市司法局方面表示,这20元的邮寄费不具备行政性收费要素,性质是偿还司法局为樵彬垫付的邮寄费用。
一审法院:驳回诉求
福田区人民法院9月2日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司法局收费符合成本补偿原则,并无不当,驳回了樵彬的诉求。随后樵彬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今年10月,樵彬再次以司法局在省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政府信息公开邮寄费收费标准,以及未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邮寄费收费许可证的前提下收费,并且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行为违法为由,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昨日开庭审理。深圳市司法局代理人表示,樵彬此次诉讼有一案两审嫌疑,属于重复诉讼。昨日法庭未当庭对是否重诉做出裁决,合议庭将对是否重诉进行讨论后决定是否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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