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伤害责任类型有哪些拳
2020-05-05 来源:临清租房网
医疗损害类型有哪些
医疗伤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管有没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伤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1、医疗技术伤害。二、医疗伦理损害。3、医疗产品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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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伤害其实也就是一种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通常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而造成的。那具体来说,这个医疗损害类型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跟随律师365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医疗伤害类型有哪些
《侵权法》: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获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获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伤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赔偿。
“当时的医疗水平”其实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医治。是不是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医治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当赔偿。
所以:医疗损害可以分为3类:未尽告知义务的、未尽诊疗义务的、未尽保护隐私的。
2、医疗伤害的主体是谁
一般来说,侵权主体与侵权行为主体是两相一致的,但是其实不绝对。在侵权法体系中,侵权主体与侵权行为主体相分离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例如未成年人致害后其监护人承当赔偿就是适例。事实上,在医疗损害中,也可以分为主体和行动主体,这两个主体可以统称为医疗损害的主体。
(1)医疗伤害的主体。
医疗伤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且须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其他主体不构成医疗侵权。依照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除此之外,不属于医疗机构。例如,执业助理医师不得成立个体诊所,设立个体诊所行医的,由于不是医疗机构,仍为非法行医。由于医疗机构大多是大型的专业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法人,其经济实力所有保障,因此将此界定为医疗损害的主体也有利于使患者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从学理上说,医疗机构才是承担的主体,医务人员只不过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而已,而非直接的承担者。
(2)医疗损害的行动主体。
医疗损害的行动主体和主体有别,主体是医疗机构,虽然在外观上医疗机构表现为医院、疗养院等,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主体,医疗机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导致损害事实产生的医疗机构并不是直接实施医疗行动的行为人,真正实施了医疗行动的乃是医务人员,例如,医院的主刀医师等。具体来说,医务人员包括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依照《执业医师法》第2条的规定,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
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0条的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依照其执业类别执业。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临床活动,也属于医务人员,产生医疗中的人身伤害事故,构成医疗损害。由于我国社会医疗的覆盖面还不普遍,因此非法行医等非法行为还有一定的生存空间,这些人员并没有医务人员的资历,但是同样实行着医疗行为,对这部分人员而言,由于其主体不适格,因此不能将其作为医疗伤害的行为主体,如果产生了在非法行医的进程中产生了损害,行为人除需要承当行政上和刑事上的以外,还应当承担一般性的侵权。
除此之外,对获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私自开设家庭接生造成孕妇及新生儿死亡的有关人员,虽然其具有医师资格,但由于其未经执业注册,仍应视为非法行医,造成医疗损害的,也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对未获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应当区分情况,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也不认为是医务人员;但在上级医师的指点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的,不属于非法行医,可以构成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的行为主体。
将医疗伤害的主体划分为主体和行动主体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在制度上将医疗伤害作为替代来处理,即产生医疗损害之后,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进行索赔,这样做的意义是方便患者的维权活动;在医疗机构进行了赔偿以后,医疗机构可以进一步向需要承当的医务人员追偿,这样做的意义是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感,有利于减少医疗损害案件的发生。
从上文的论述中了解到,医疗伤害类型主要分为了三种,包括未尽告知义务的、未尽诊疗义务的、未尽保护隐私的。其中不管是哪种下导致医疗损害的,此时医疗机构的都是需要受害的患者作出相应的赔偿。不过此时应当如何赔偿,则就要看实际造成的损害是怎样的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扬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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