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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容易

2021-09-03 来源:临清租房网

4月3日消息 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国“菜篮子工程”建设,促进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鲜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加强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定点市场)是指: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影响、占地规模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并经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市场。 第三条 定点市场的区域布局主要集中于: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部分省会城市,有可能发展成为区域经济中心的新兴城市和全国“菜篮子”产品主产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定点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市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是符合《“九五”“菜篮子工程”全国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和《中国水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规定的市场建设和发展布局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均可申报定点市场。 销地市场(包括综合性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 市场所在城市的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市场主营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1/3以上,具有较为完备的市场交易及辅助设施。 产地市场: 市场位于全国性或区域性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并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一)蔬菜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蔬菜播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2/3以上; (二)水果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水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2/3以上; (三)畜禽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1/2以上; (四)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国重要渔港或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年交易水产品数量10万吨以上。 其他鲜活农产品市场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六条 市场选址、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 第七条 具有较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市场运行较为规范。 第八条 市场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定点市场的申报程序 申报定点市场,须向当地政府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销地市场:须经市场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上报农业部、同时对口抄报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 产地市场:须经市场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共同推荐上报农业部。 第十条 定点市场的审批程序 农业部根据地方政府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的推荐,经过考察、评审后,批准命名定点市场。 第四章 对定点市场的扶持 第十一条 根据市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市场发展和运营规范的政策。 第十二条 在衔接国外投资、立项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等方面,对定点市场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帮助定点市场与全国重点鲜活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 第十四条 优先吸收定点市场加入农业部全国“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及时提供有关市场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对市场的建设发展和营运管理给予指导和咨询,帮助制定市场运行规则,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定期组织各级市场管理人员集中培训,组织考察、交流活动,约请参加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召开的座谈会。 第五章 定点市场承担的 第十七条 按照统一规定,悬挂农业部颁发的“‘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标牌。 第十八条 接受农业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报告季度和年度市场运营情况。包括:各类商品的成交量、成交额、成交价格,以及市场运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条 市场管理机构发展变化或变更法定代表人,须及时向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报告。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定点市场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评估,对于不符合定点市场资格的市场,撤销其“定点市场”的名义。 第二十二条 定期表彰运营状况良好的市场和市场经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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