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突发疾病身亡场馆是否担责美食美食
2021-01-06 来源:临清租房网
六旬老太游泳突发疾病死亡,游泳馆究竟有无?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相关案件,认定提供服务的商家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承担赔偿。
陈某常年坚持体育锻炼,体质较好,未这种变革的过程也是对刀具生产企业的一次层次上的划分。不论从我国刀具行业自身的生存空间生过大病。2017年1月1日11时 0分,陈某到武汉某游泳馆游泳,12时 8分20秒左右发病,当时陈某正在第五泳道内正常往前游,中途突然折返,偏离正前方向,并试图去抓浮漂,两秒钟后肢体不动、仰浮于水面。周围群众发现异常后,向池边救生员呼救,12时 9分44秒,游泳馆值班经理拨打了120急救。12时 9分50秒,救生员将陈某救上岸,并立即对陈某实施心肺复苏。当日1 时2 分,陈某被送至武汉市第七医院、后转院至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救治,同年1月5日经救治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蛛膜下腔出血导致脑干功能衰竭,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2017年 月,陈某的丈夫和女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体育中心承担因未尽到公共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陈某溺亡70%的民事侵权赔偿,共计41.6万余元。
法院查明,作为武汉市规模较大的一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家综合性游泳场馆,涉案游泳馆具备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资质,当天施救的救生员亦具备游泳救生员职业资质,配备设备均符合国家标准。审理过程中,体育中心方愿意再支付10万元慰问费给陈某家属,一审法官亦就此多次致电原告方询问调解意向,但陈某家属始终未置可否,调解方案无法达成。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决游泳馆的管理单位某体育中心承担20%的赔偿10.5万余元,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体育中心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武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某的死亡与溺水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陈某死亡的法律后果应由陈某的丈夫和女儿自行承担,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二审庭审期间,法官仔细分析了监控录像,发现陈某案发时未出现剧烈挣扎、呼喊等行为,只是在泳道内漂浮。结合事发位置与救生员的距离及观察视角,加之泳池内游泳人员对救生人员视线的影响,最终合议庭认为,1分钟的施救时间是合理且及时的,救生人员对陈某已尽到了及时进行救治的安全保障义务。
至于陈某的死因是否与溺水有关,法官查阅了专业资料,并通知医学专家证人(某法医司法鉴定所教授)出庭作证。专家在观察了事发当时的视频后,分析了陈某的动作成因。专家认为,当时陈某可能因身体不适而中途折返, 偏离方向 应该是一侧肢体的运动异常, 右手去抓水漂 时脚弓反张明显,是一种明显的脑膜受刺激的表现,之后 身体曲张 是神经系统异常的表现。再后来就没有知觉,整个过程符合弥漫性蛛膜下腔出血,因出血量大,引发脑血管痉挛、神经系统缺氧的情况,并非呛水的反应。而且根据实践经验,在无其他疾病发作的情况下,单纯溺水1分钟不会导致心跳、呼吸骤停,更不会导致医院诊断陈某 脑干功能衰竭,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 的死因。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陈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庭后表示,法官断案,不仅仅要定分止争,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是非,明辨曲直,这样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特别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与本案类似的合同纠纷、服务纠纷、侵权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厘清,不能无原则加重企业的注意义务,更不能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而让合法经营企业背上莫须有的法律。 原告被告各打五十大板 这种和稀泥的做法不仅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给社会公众造成错误的认识导向,不利于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阻碍社会经济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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